發布時間:2019-04-11 16:06:03 文章分類: 作者: 閱讀:6551
有友百度了建設部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》的規定解惑:
第二十九條
房屋滅失的,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:
(一)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;
(二)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;售房單位不存在的,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,收繳同級國庫。
根據這個說法,業主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的房屋被拆遷之后,分戶結余(個人部分)物業維修基金是可以退還的,帶著這個疑惑,向住建局的主管部門咨詢,得到權威的回復:
1、是可以退的
2、帶齊相關材料,去辦理分戶結余部分的退還
具體帶哪些材料,已經拆遷的相關朋友,可以去主管部門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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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復原話:
房屋權利人交存維修資金后,房屋因依法征收(拆遷)等造成滅失的,可以退還維修資金賬戶余額。具體流程:原房屋權利人持拆遷協議、注銷證明、維修資金票據等到審批中心維修資金窗口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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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惑之后,本人還有幾個疑問如鯁在喉,不吐不快:
根據我身邊的幾個朋友的了解,他們還真不知曉這個規定,在整個拆遷過程以及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,沒有任何人予以告知,在拆遷的告知中,也沒有任何只言片語書面告知拆遷的業主,口頭的他們也沒有聽到,沒人和他們做任何的宣貫~!
就目前來看,已經拆遷的小區,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,還真有不少人不知曉,個人認為主管部門在拆遷的時候,應該予以宣貫,這幾年下來,不知道有多少拆遷業主的物業維修基金沉淀在那呢,資料可能都缺失了,個人認為相關部門有慢作為,甚至不作為之嫌~
希望此文對符合條件的朋友能有所幫助,能成功拿回屬于自己的那部分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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